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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設置要點
第一章    總則

第 一 條: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( 以下簡稱本會 )為增進系友情誼,促進系友資源之交流,相互砥礪、發揚校譽,實踐校訓及關懷在校學弟妹,提升就業競爭力,特制訂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
第 二 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
第 三 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56號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。

第 四 條:本會得在各地設立分會。

第 五 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所列:

     一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
     二、舉辦各種活動,促進系友聯繫交流及互助合作。

     三、舉辦系友學術及專業知能交流等事項。

     四、系友聯誼刊物之編印及發行事項。

     五、發揚校譽及協助母校推展校務等事項。

     六、頒發清寒優秀學生之獎助事項。

     七、其他。
 

第二章   會員

第 一 條: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
     一、凡認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行為能力,曾就讀德明商專財務金融科、德明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或財務金融科、德明財經科技大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學財務金融系或財務金融系理財與稅務管理碩士班畢(肄)業者。

     二、曾任本系之專任及兼任教職員者。

第 二 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提案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第 三 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義務。

第 四 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 五 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 

第三章    組織及職權

第 一 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
第 二 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一、 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     二、 選舉及罷免會長及副會長。

     三、 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    四、 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
     五、 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六、 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     七、 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     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委員會認定之。

第 三 條:本會設委員七人組織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同時應選候補委員二人,遇缺額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本屆委員會得提出下屆委員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選舉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(或財務金融系網站公告)會員。

第 四 條: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 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 執行本會決議事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三、 聘免任工作人員。

          四、 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決算、預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五、 處理特殊或偶發事件。

第 五 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,由委員推選之;監察委員一人,由系主任推派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會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委員會主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監察委員監察日常會務並稽核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
第 六 條: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 七 條:本會設財務組、公共關係組、就業輔導組及活動組等四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、組員若干人,由委員會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組織簡則由委員會另訂之。

第 八 條:本會由系主任指定二人為預備會員,參加會員大會,具發言權。

第四章    會議

第 一 條:會員大會每年校慶時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
第 二 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 

第五章    經費及會計

第 一 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  一、 會員及各界自由捐款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、 學術教育推廣收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三、 基金及其孳息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四、 其他收入。

第 二 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各項表冊於會員大會公開之。
 

第六章    附則

第 一 條:本會設置系友會獎學金,勉勵在校生綜合成績表現優秀者。

第 二 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。

第 三 條:本要點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