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設置要點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: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( 以下簡稱本會 )為增進系友情誼,促進系友資源之交流,相互砥礪、發揚校譽,實踐校訓及關懷在校學弟妹,提升就業競爭力,特制訂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系友會設置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第 三 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1段56號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。
第 四 條:本會得在各地設立分會。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所列:
一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舉辦各種活動,促進系友聯繫交流及互助合作。
三、舉辦系友學術及專業知能交流等事項。
四、系友聯誼刊物之編印及發行事項。
五、發揚校譽及協助母校推展校務等事項。
六、頒發清寒優秀學生之獎助事項。
七、其他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一 條: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凡認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行為能力,曾就讀德明商專財務金融科、德明技術學院財務金融系或財務金融科、德明財經科技大 學財務金融系或財務金融系理財與稅務管理碩士班畢(肄)業者。
二、曾任本系之專任及兼任教職員者。
第 二 條:會員有表決權、提案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 三 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義務。
第 四 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五 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一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
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第 二 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及罷免會長及副會長。
三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七、 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委員會認定之。
第 三 條:本會設委員七人組織委員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同時應選候補委員二人,遇缺額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本屆委員會得提出下屆委員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選舉之結果應以書面通知(或財務金融系網站公告)會員。
第 四 條: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 執行本會決議事項。
三、 聘免任工作人員。
四、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決算、預算。
五、 處理特殊或偶發事件。
第 五 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一人,由委員推選之;監察委員一人,由系主任推派。
會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委員會主席。
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監察委員監察日常會務並稽核本會預算及決算。
第 六 條: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 七 條:本會設財務組、公共關係組、就業輔導組及活動組等四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、組員若干人,由委員會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組織簡則由委員會另訂之。
第 八 條:本會由系主任指定二人為預備會員,參加會員大會,具發言權。
第四章 會議
第 一 條:會員大會每年校慶時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第 二 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一 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會員及各界自由捐款。
二、 學術教育推廣收入。
三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 其他收入。
第 二 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各項表冊於會員大會公開之。
第六章 附則
第 一 條:本會設置系友會獎學金,勉勵在校生綜合成績表現優秀者。
第 二 條: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。
第 三 條:本要點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